一、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政府投資條例》等法律、法規,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施工工期,杜絕任意設置招標工期和壓縮合同工期的行為,限制社會工程項目盲目趕工和“高周轉”亂象,保障建設工程綠色施工和質量安全。結合鹽津縣實際情況,制定《鹽津縣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在初稿形成后,征求了有關部門意見,經縣政府同意后印發。
二、制定的依據
這次制定《鹽津縣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管理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政府投資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和改善工程造價監管的意見》(建標〔2017〕20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
三、目標
杜絕任意壓縮或任意拖延工期的行為,限制社會工程項目盲目趕工和“高周轉”亂象,保障建設工程綠色施工和質量安全。
四、主要內容
本辦法從適用范圍、工期明確、責任劃分、工期延期審批程序等作了明確的規定,施工工期分別通過標準工期、招標(投標)工期和合同工期進行合理確定與有效控制,為實施施工工期管理的各參與主體提供了有力的依據。
五、名詞術語
(一) 標準工期:是指優先按照省住建廳發布的工期定額或者住建部發布的工期定額計算的工期;但若工期定額缺項的則可由建設單位參考已完類似工程的實際施工工期測算;無類似工程參考的,可由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專家組論證,根據工程規模、結構、施工工藝、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標準工期。包括完成施工合同約定全部工程內容達到國家驗收標準之日為止的全過程所需的日歷天數,但不包括施工準備、竣工文件的編制和實施驗收的時間。
(二)招標工期:是指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的,完成施工招標內容并通過施工質量竣工驗收所需的日歷天數。
(三) 投標工期:是指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結合企業自身情況和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對招標工程報出的完成施工招標內容和通過施工質量竣工驗收所需的日歷天數。
(四)合同工期:是指按施工合同約定應計算的總日歷天數。
六、其他
未完善事項,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部門的規定執行。如遇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部門的規定不符的,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部門的規定為準。
鹽津縣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管理辦法(暫行):http://www.dunlopgolfwear.com/pub/description/258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