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公布實施全省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云自然資〔2020〕173號)《云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做好渝昆高鐵云南段征地拆遷工作的通知》(云交鐵路〔2020〕7號)《昭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昭通市重點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指導意見和建設項目施工損害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昭政辦發〔2021〕3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鹽津實際,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范圍
新建重慶至昆明高速鐵路云南段鹽津縣境內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涉及的集體土地、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青苗及其他附屬設施等相關物權均屬本次征收范圍。2021年7月2日《土地征收啟動公告》(鹽政征啟公告〔2021〕1號)發布之后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一律不予調查登記補償。
三、征收主體
本次征收土地、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青苗及其他附屬設施等相關物權的主體是鹽津縣人民政府,項目涉及鄉鎮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土地征收和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四、征收補償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二)堅持合法合規原則。
(三)堅持實事求是、保障合法權益、維護和諧穩定的原則。
(四)堅持工作規范,手續完備原則。
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按《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公布實施全省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云自然資〔2020〕173號)執行,項目征地范圍屬于鹽津縣二類區,征地補償標準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鹽津縣區片綜合地價二類區片標準進行補償(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征收土地補償標準中40%為土地補償費,60%為安置補助費)。詳見附件1。
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青苗補償費統一按1400元/畝的標準進行補償。沒有青苗的,不給予補償。
被征收土地上有林木、果木的,按照林木、果木種類進行補償,補償方式按成片林以及零星林木、果木分別進行補償。其中屬成片林的,按用途分果園、經濟林、用材林、苗圃、疏林、灌木林、薪炭林分別進行補償。
(一)零星樹木(果、竹)指房前屋后、田邊地角、沒有達到林地面積標準下限的零星分布的樹木(果木)。
(二)成片林分類
果園林:種植以采集果、葉、根、莖、汁等為主的集約經營的多年生作物,覆蓋度大于50%或每畝株數大于合理株數70%以上的地上果木。
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的竹林(自造林三年內視為幼林)。
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工業原料、藥材、竹筍等為主的林木(包括花卉、綠化樹)。
疏林、灌木林、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林木。
本標準未涉及到的林(果)木或其他特殊林(果)木、經濟作物,做個案處理。
成片林和零星林木、果木補償標準詳見附件2。
六、臨時用地補償標準及相關要求
臨時用地占地補償標準按照2000元/畝/年補償,地上青苗按本方案青苗補償標準補償,地上附著物按附件2的補償標準一次性補償。臨時用地補償由沿線各鄉(鎮)負責組織實施,補償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臨時用地嚴禁按照永久用地標準進行補償,臨時使用土地前,用地單位應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代表簽訂臨時用地補償協議書及土地復墾協議書,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經專家評審通過后,與縣自然資源局及復墾保證金代管機構簽訂三方共管協議書,由用地單位按照復墾方案預存土地復墾費后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用地結束后,由用地單位按照臨時用地復墾方案實施土地復墾,縣自然資源局和縣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交付給土地所有權人或原使用權人。
七、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調查認定
房屋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的測繪調查由土地征收實施單位委托具有測繪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實際調查分類進行登記,并公示無異議后簽字確認。相關情況如下:
(一)房屋占地面積:被征收戶所有的各類房屋墻體的外墻占有的土地面積,有檐廊、雨蓬、雨罩、陽臺的房屋包括在本戶土地垂直滴水范圍內的土地面積,分為居住類房屋占地面積和非居住類房屋占地面積。
1.居住類房屋占地面積,指被征收戶主要用于起居或起居生活自然于一體房屋的占地面積。
2.非居住類房屋占地面積,指簡易房、獨立修建的廁所、畜圈、柴房等及其它沒有主要用于居住類的房屋占地面積。
3.其它占地面積,除上述兩種情形之外的空壩、院壩、過道等閑置土地及其它構筑物等的占地面積。
(二)房屋建筑面積:房屋是指四周墻體完整、屋面封頂、內外墻抹灰、樓地面水泥砂漿找平、門窗、水電齊全的建筑物。房屋建筑面積測量和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2000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予以認定。
八、房屋、附屬設施補償及安置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補償采用貨幣補償方式進行,即:被征收房屋、建(構)筑物及其它附屬設施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公司參照《昭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昭通市重點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指導意見和建設項目施工損害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昭政辦發〔2021〕38號)文件規定房屋補償標準進行評估補償,原宅基地按照集體建設用地標準予以貨幣補償。
(一)房屋被征收后,戶口在征收范圍內符合辦理農村宅基地建房的,原則上在本鄉鎮范圍內由被征收人按照農村宅基地管理的相關要求自行申請辦理農村宅基地建房,建房占地面積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執行。同時,按照被征收戶農業人口計算每人補助6000元用于支付建房場地三通一平相關費用。
(二)房屋被征收后,戶口在征收范圍內符合辦理農村宅基地建房的,但在本村民小組范圍內因地質環境及規劃管理等原因確實不具備條件選址建房的,可選擇在規劃的集中居民建房點自行申請辦理農村宅基地進行建房,建房占地面積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執行。集中居民建房點的三通一平由政府組織實施,不再補助建房場地三通一平相關費用,土地由涉及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村民小組參照土地征收標準進行統籌調整。
(三)房屋被征收后,戶口不在征收范圍內的,由政府統一修建建房安置點,按照人均30平方米戶均不超過150平方米以國有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給被征收戶自行建房,土地出讓金按照評估地價交納,建房安置點的三通一平由政府組織實施,不再補助建房場地三通一平相關費用。
(四)被征收戶自行建房的,必須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風貌”原則進行建設。
九、安置人口的界定范圍
本次土地征收安置人口以實際居住人口進行界定,具體認定辦法如下:
(一)在縣政府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之日止,屬于被征收范圍內戶籍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實際在本村生活的村民界定為安置人口。
(二)在征收協議簽訂期間,依法辦理婚遷手續并且長期居住在征收范圍內的人口界定為安置人口。
(三)在征收協議簽訂期間,新出生人口并在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辦理了戶籍登記手續的界定為安置人口。
(四)原戶籍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現役義務士兵、現役初級士官、在校學生界定為安置人口。
(五)原戶籍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勞教服刑人員界定為安置人口。
(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在職干部職工及離退休人員不界定為安置人口。
十、過渡安置方式、期限及補助標準
為確保工程建設項目按計劃開工建設,本次房屋征收給予房屋被征收人一定的過渡安置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租(借?。┓课葸M行過渡安置。過渡安置方式、期限及補助標準如下:過渡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生活用房)建筑面積計算(畜圈、柴房、簡易房等生產用房除外),每月每平方米給予過渡安置補助費10元。過渡期限如下:
(一)自行選址建設住房的,自簽訂協議移交房屋之日起,一次性補助12個月的過渡安置費。
(二)由政府統一提供土地自建住房安置的,自簽訂協議移交房屋之日起,至提供建房用地之日順延12個月的建房時間作為過渡安置期。
十一、搬家補助及獎勵政策
(一)房屋被征收戶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搬家的,搬家費以戶計算,每戶一次性補助搬家費3000元。安裝有空調的,補助安裝費300元/臺;安裝有熱水器的(電、煤氣、天然氣熱水器),補助安裝費150元/個;安裝有抽油煙機的,補助安裝費150元/個;安裝有太陽能的,補助安裝費200元/個,安裝有衛星接收器的,補助安裝費120元/臺。
(二)房屋被征收戶在規定時限內積極配合征收工作的,按被征收房屋(生活用房)建筑面積(畜圈、柴房、簡易房等生產用房除外)計算獎勵金。
1.在鄉(鎮)人民政府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的,按照每平方米獎勵30元。
2.簽訂協議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騰空移交房屋的,按照每平方米獎勵20元。
十二、規?;B殖補償補助
養殖業養殖占用土地,按照鹽津縣區片綜合地價農用地標準進行補償;對地上建(構)筑物、附屬設施及相關費用進行評估補償。
十三、被征收范圍內的墳墓遷移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關于規范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云政辦發〔2007〕291號)和《中共鹽津縣委 鹽津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鹽津縣殯葬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鹽發〔2016〕15號)要求,被征收范圍內的墳墓遷移本著節約土地、保護生態環境,因地制宜、規范管理的原則,鄉(鎮)村規劃有公共墓地的,遷移至公共墓地;自行尋找墓地遷移的,墓地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和在“三沿六區”安葬,禁止建大墓、豪華墓,倡導節約生態安葬。征收范圍內的墳墓由墳墓權利人自行拆除。遷移墳墓的,涉及鄉(鎮)應予公告,并簽訂遷移協議。自發出公告之日起,30日內自行遷移,逾期不遷移的視為無主墳處理。具體墳墓遷移補助標準詳見附件3。
十四、專項設施拆遷補償
被征收范圍內電力線路、通信線路、廣電及天然氣管道、鐵塔、管網(專項水管)等專項設施的遷改以恢復其功能性使用為目標,補償標準按照昭通市重點交通項目建設指揮部“三線遷改”方案執行。
十五、上垮下壓的處理
上垮下壓按照“誰施工、誰損壞、誰補償”的原則,落實補償經費并及時兌現到位。施工造成損壞的補償費由施工單位支付,施工單位不支付的,經協調無果的,由項目業主代扣代付。
上邊坡垮塌,按永久征地補償標準補償。下邊坡覆蓋,按臨時用地補償標準補助,待工程結束后,由施工單位恢復其種植條件。
十六、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
(一)在項目征地范圍內,屬于我縣行政區域內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土地被政府征收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戶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5畝(按征地時戶口簿上的所有在冊人口計算),且年滿16周歲(不含全日制在校生)及以上在冊人員。征地時不滿16周歲的在冊人口,先建立臺賬,待年滿16周歲能正常參加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后,納入保障范圍,享受繳費補助。
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及離退休人員、隨用人單位以職工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納入本意見保障范圍。
(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范圍、保障方式和政府補助標準等,嚴格按照《鹽津縣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鹽津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鹽政辦發〔2021〕87號)文件執行,政策調整后的按照調整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社會保障安置人員在接受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和地上建構筑物等附著物補償并完成移交后,按相關規定和程序辦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十七、爭議的處理
(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向有關部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被征地農戶與第三方有租賃關系、抵押關系、轉讓關系等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請相關部門協調處理或通過訴訟方式予以處理。
(三)爭議期間不影響征收工作的開展。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補償標準中漏項內容及歷史遺留問題,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會同項目業主根據同期市場標準進行核算,具體補償金額由涉及部門共同確定。
附件1
新建重慶至昆明高速鐵路云貴段(鹽津段)建設項目 涉及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地類調整系數表 |
單位:元/畝 |
附件2
表一 零星林木補償標準
序號 | 果木名稱 | 齡組(生長發育階段) | 說明 | 單位 | 補償標準 |
1 | 筍用竹(邛竹、方竹等) | 幼齡竹 | ≤2年 | 平方米 | 12 |
壯齡竹 | 3年至6年 | 平方米 | 20 | ||
2 | 材用竹(水竹、斑竹、茨竹等) | 幼齡竹 | ≤2年 | 平方米 | 8 |
壯齡竹 | 3年至6年 | 平方米 | 18 | ||
3 | 楠竹 | 幼齡竹 | ≤3年 | 株 | 6 |
壯齡竹 | 4年至7年 | 株 | 30 | ||
4 | 銀杏 | 幼齡林 | ≤5年 | 株 | 20 |
中齡林 | 6年至10年 | 株 | 210 | ||
成熟林 | 11年以上 | 株 | 325 | ||
5 | 榕樹 | 幼齡林 | ≤5年 | 株 | 20 |
中齡林 | 6年至10年 | 株 | 150 | ||
成熟林 | 11年以上 | 株 | 220 | ||
6 | 杉樹 | 幼齡林 | ≤5年 | 株 | 30 |
中齡林 | 6年至10年 | 株 | 90 | ||
成熟林 | 11年以上 | 株 | 150 | ||
7 | 楨楠 | 幼齡林 | ≤5年 | 株 | 20 |
中齡林 | 6年至10年 | 株 | 110 | ||
成熟林 | 11年以上 | 株 | 200 | ||
8 | 泡桐樹 | 幼齡林 | ≤5年 | 株 | 10 |
中齡林 | 6年至10年 | 株 | 60 | ||
成熟林 | 11年以上 | 株 | 90 | ||
9 | 麻柳 | 幼齡林 | ≤5年 | 株 | 20 |
中齡林 | 6年至10年 | 株 | 60 | ||
成熟林 | 11年以上 | 株 | 100 | ||
10 | 漆樹 | 幼齡林 | ≤5年 | 株 | 20 |
中齡林 | 6年至10年 | 株 | 180 | ||
成熟林 | 11年以上 | 株 | 220 | ||
11 | 杜仲 | 幼齡林 | ≤5年 | 株 | 15 |
中齡林 | 6年至10年 | 株 | 50 | ||
成熟林 | 11年以上 | 株 | 100 | ||
12 | 油桐樹 | 幼齡林 | ≤5年 | 株 | 10 |
中齡林 | 6年至10年 | 株 | 50 | ||
成熟林 | 11年以上 | 株 | 100 | ||
13 | 烏桕 | 幼齡林 | ≤5年 | 株 | 10 |
中齡林 | 6年至10年 | 株 | 30 | ||
成熟林 | 11年以上 | 株 | 60 | ||
14 | 苦楝 | 幼齡林 | ≤5年 | 株 | 5 |
中齡林 | 6年至10年 | 株 | 25 | ||
成熟林 | 11年以上 | 株 | 50 | ||
15 | 棕樹 | 幼齡林 | ≤5年 | 株 | 5 |
中齡林 | 6年至10年 | 株 | 45 | ||
成熟林 | 11年以上 | 株 | 80 | ||
16 | 紅椿 | 幼齡林 | ≤5年 | 株 | 10 |
中齡林 | 6年至10年 | 株 | 70 | ||
成熟林 | 11年以上 | 株 | 150 | ||
17 | 錐栗 | 幼齡林 | ≤5年 | 株 | 10 |
中齡林 | 6年至10年 | 株 | 60 | ||
成熟林 | 11年以上 | 株 | 90 | ||
榆樹、樺樹、榿樹、櫟樹、樟樹、桂花、松樹、雪松、柳樹、楊樹、柏樹等林木參照同種或相近林木進行補償,同時本標準未覆蓋的林木可按價值相近原則參照執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零星樹木(果、竹)指房前屋后、田邊地角、沒有達到林地面積標準下限的零星分布的樹木(果木)。 |
表二 零星果木補償標準
序號 | 果木名稱 | 齡組(生長發育階段) | 說明 | 單位 | 補償標準 | |||
1 | 青花椒 | 產前期 | ≤2年 | 株 | 10 | |||
初產期 | 2年至3年 | 株 | 50 | |||||
盛產期 | 3年至30年 | 株 | 150 | |||||
衰產期 | ≥30年 | 株 | 100 | |||||
2 | 紅花椒 | 產前期 | ≤2年 | 株 | 10 | |||
初產期 | 2年至3年 | 株 | 50 | |||||
盛產期 | 3年至30年 | 株 | 150 | |||||
衰產期 | ≥30年 | 株 | 100 | |||||
3 | 柑橘 | 產前期 | ≤3年 | 株 | 10 | |||
初產期 | 3年至6年 | 株 | 50 | |||||
盛產期 | 7年至20年 | 株 | 150 | |||||
衰產期 | 21年以上 | 株 | 90 | |||||
4 | 枇杷 | 產前期 | ≤3年 | 株 | 20 | |||
初產期 | 3年至6年 | 株 | 80 | |||||
盛產期 | 7年至20年 | 株 | 245 | |||||
衰產期 | 21年以上 | 株 | 100 | |||||
5 | 桃、李、橙 | 產前期 | ≤3年 | 株 | 20 | |||
初產期 | 3年至6年 | 株 | 70 | |||||
盛產期 | 7年至20年 | 株 | 200 | |||||
衰產期 | 21年以上 | 株 | 90 | |||||
6 | 梨 | 產前期 | ≤3年 | 株 | 20 | |||
初產期 | 3年至6年 | 株 | 50 | |||||
盛產期 | 7年至20年 | 株 | 200 | |||||
衰產期 | 21年以上 | 株 | 100 | |||||
7 | 核桃 | 產前期 | ≤3年 | 株 | 20 | |||
初產期 | 3年至6年 | 株 | 100 | |||||
盛產期 | 7年至25年 | 株 | 400 | |||||
衰產期 | 26年以上 | 株 | 150 | |||||
8 | 茶樹 | 產前期 | ≤3年 | 叢 | 10 | |||
初產期 | 3年至6年 | 叢 | 55 | |||||
盛產期 | 7年以上 | 叢 | 90 | |||||
衰產期 | - | 叢 | 65 | |||||
9 | 板栗 | 產前期 | ≤3年 | 株 | 15 | |||
初產期 | 3年至6年 | 株 | 75 | |||||
盛產期 | 7年至25年 | 株 | 200 | |||||
衰產期 | 26年以上 | 株 | 90 | |||||
10 | 櫻桃 | 產前期 | ≤3年 | 株 | 15 | |||
初產期 | 3年至6年 | 株 | 80 | |||||
盛產期 | 7年至20年 | 株 | 210 | |||||
衰產期 | 21年以上 | 株 | 140 | |||||
11 | 桑樹 | 產前期 | ≤3年 | 株 | 10 | |||
初產期 | 3年至6年 | 株 | 36 | |||||
盛產期 | 7年以上 | 株 | 55 | |||||
衰產期 | - | 株 | 40 | |||||
12 | 柚子 | 產前期 | ≤5年 | 株 | 10 | |||
初產期 | 5年至8年 | 株 | 80 | |||||
盛產期 | 9年以上 | 株 | 180 | |||||
13 | 杏 | 產前期 | ≤3年 | 株 | 30 | |||
初產期 | 3年至6年 | 株 | 85 | |||||
盛產期 | 7年20年 | 株 | 230 | |||||
衰產期 | 21年以上 | 株 | 100 | |||||
14 | 柿子 | 產前期 | ≤3年 | 株 | 10 | |||
初產期 | 3年至6年 | 株 | 30 | |||||
盛產期 | 7年至20年 | 株 | 100 | |||||
衰產期 | 21年以上 | 株 | 65 | |||||
15 | 楊梅 | 產前期 | ≤1年 | 株 | 10 | |||
初產期 | 1年至3年 | 株 | 70 | |||||
盛產期 | 3年至30年 | 株 | 160 | |||||
衰產期 | - | 株 | 85 | |||||
16 | 車厘子 | 產前期 | ≤1年 | 株 | 15 | |||
初產期 | 1年至3年 | 株 | 80 | |||||
盛產期 | 3年至30年 | 株 | 200 | |||||
衰產期 | ≥30年 | 株 | 140 | |||||
17 | 葡萄 | 產前期 | ≤1年 | 株 | 15 | |||
初產期 | 1年至2年 | 株 | 75 | |||||
盛產期 | 2年至30年 | 株 | 150 | |||||
衰產期 | ≥30年 | 株 | 90 | |||||
18 | 酸棗 | 產前期 | ≤3年 | 株 | 10 | |||
初產期 | 3年至6年 | 株 | 50 | |||||
盛產期 | 7年至20年 | 株 | 100 | |||||
衰產期 | 21年以上 | 株 | 65 | |||||
19 | 桂圓 | 產前期 | ≤3年 | 株 | 30 | |||
初產期 | 3年至6年 | 株 | 90 | |||||
盛產期 | 7年至20年 | 株 | 300 | |||||
衰產期 | 21年以上 | 株 | 110 | |||||
20 | 獼猴桃 | 產前期 | ≤1年 | 株 | 10 | |||
初產期 | 1年至2年 | 株 | 30 | |||||
盛產期 | 2年至30年 | 株 | 180 | |||||
衰產期 | ≥30年 | 株 | 90 | |||||
21 | 沙仁 | 產前期 | ≤1年 | 叢 | 3 | |||
初產期 | 1年至2年 | 叢 | 10 | |||||
盛產期 | 2年至5年 | 叢 | 30 | |||||
衰產期 | 5年以上 | 叢 | 25 | |||||
22 | 芭蕉 | 產前期 | ≤3年 | 株 | 10 | |||
初產期 | 4年至7年 | 株 | 30 | |||||
盛產期 | 8年以上 | 株 | 60 | |||||
衰產期 | - | 株 | 40 | |||||
23 | 蓖麻 | 產前期 | ≤4月 | 株 | 2 | |||
初產期 | 4月至12月 | 株 | 5 | |||||
盛產期 | 1年至7年 | 株 | 20 | |||||
衰產期 | ≥7年 | 株 | 17 | |||||
24 | 苦丁茶 | 產前期 | ≤2年 | 叢 | 10 | |||
初產期 | 3年至4年 | 叢 | 25 | |||||
盛產期 | 5年至30年 | 叢 | 50 | |||||
衰產期 | ≥31年 | 叢 | 32 | |||||
25 | 五倍子 | 產前期 | ≤2年 | 株 | 10 | |||
初產期 | 3年至4年 | 株 | 25 | |||||
盛產期 | 5年至30年 | 株 | 50 | |||||
衰產期 | ≥31年 | 株 | 35 | |||||
26 | 黃柏 | 幼齡林 | <5年 | 株 | 20 | |||
中齡林 | 5年至10年 | 株 | 120 | |||||
成熟林 | 10年以上 | 株 | 200 | |||||
柚、荔枝、芒果、無花果、石榴、火龍果、藍莓等果木參照同種或相近林木進行補償,同時本標準未覆蓋的果木可按價值相近原則參照執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零星樹木(果、竹)指房前屋后、田邊地角、沒有達到林地面積標準下限的零星分布的樹木(果木)。 |
表三 成片林補償標準
序號 | 類別 | 說明 | 補償標準(元/畝) | 備注 |
1 | 果園 | 果園(桃李杏橙等-3年以下)產前期 | 7200 | |
果園(桃李杏橙等-4年以上)盛產期 | 12000 | |||
茶園-(3年以下)產前期 | 6000 | |||
茶園-(4年以上)盛產期 | 10000 | |||
其他園林(桑園等-3年以下)產前期 | 5400 | |||
其他園林(桑園等-4年以上)盛產期 | 9000 | |||
2 | 經濟林 | 幼齡林(3年以下) | 7200 | |
成林(3年以上) | 12000 | |||
3 | 用材林 | 幼齡林(5年以下) | 4800 | |
成林(5年以上) | 8000 | |||
4 | 苗圃 | 16000 | ||
5 | 疏林、灌木林、薪炭林等 | 4000 | ||
本標準未覆蓋的成片林木可按價值相近原則參照執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成片林是相對于零星林而言,林木(果木)種植成規模、集中連片、有培育目的。 |
序號 | 規格說明 | 單位 | 補償標準(元/冢) |
1 | 磚砌墳(條石墳) | 冢 | 10000 |
2 | 土墳(干磊毛石墳) | 冢 | 6000 |
新建重慶至昆明高速鐵路云南段(鹽津縣境內)建設項目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http://www.dunlopgolfwear.com/pub/description/33535.html